酌定与定酌区别,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是怎么样的
来源:整理 编辑:四国钓鱼 2023-02-22 08:05:36
1,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是怎么样的
1、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情节。如,刑法规定的累犯从重处罚,主犯从重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都属于法定情节。2、酌定情节指,法律规定一个幅度,在这个幅度内,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有一个幅度,在这个幅度内,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判处的刑罚。3、上述意见供参考。
2,刑事判决书中的法定处罚与酌定处罚有什么区别
法定是指法律有明文明确的规定,在适用的时候不得违反,具有幅度硬性,带有强制力;酌定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具有在适用时的可选择性。被告人犯XXX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鉴于……本院从轻处罚四年。
3,酌定量刑情节是什么意思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的一种。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法定情节的适用,特别是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的适用等情况下,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2)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其他酌定情结。 (10)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您好,一、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申请等方面。从上述几个方面看,犯罪的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一般只能产生酌定从重情节,比如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比在僻静的地方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由于酌定从轻情节的种类繁多,全部予以列举,无一选漏,恐怕不现实。二、酌定从轻情节有哪些根据审判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酌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2、退赃。3、被告人认罪。4、被害人有过错。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6、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7、犯罪动机。8、间接故意。9、抢救被害人。10、初犯和偶犯。11、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12、一贯表现。13、自动投案。14、被害人宽恕。
4,酌定量刑情节指的是什么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是因为奸情杀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http://jingyan.baidu.com/article/219f4bf7db2f8ade452d3860.html
5,字斟句酌的意思
成语词目 字斟句酌
拼音发音 zì zhēn jù zhuó
解释意思 斟、酌:反复考虑。指写文章或说话时慎重细致,一字一句地推敲琢磨。
成语出处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一:“宋儒积一生精力,字斟句酌,亦断非汉儒所及。”
成语举例 他说话从不随随便便,而是~。
注:~代替表示字斟句酌 成语的意思
酌
zhuó
【动】
(形声。从酉(yǒu),从勺,勺亦声。从“酉”与酒有关。本义:斟酒)
同本义
酌,盛酒行觞也。——《说文》
尸升,坐取爵酌。——《仪礼·有司彻》。
酒曰清酌。——《礼记·曲礼》
缩酌用茅。——《礼记·郊特牲》
盖酌之也。——《公羊传·僖公八年》
及祭,酌仆。——《周礼·夏官》
引壶觞以自酌。——晋·陶渊明《归去来兮辞》
因命酌互举。——唐·李朝威《柳毅传》
以我酌油知之。——宋·欧阳修《归田录》
以钱覆其口,徐以杓酌油沥之。——欧阳修《卖油翁》
无多酌我,我乃酒狂。——《汉书·盖宽饶传》
又如:酌献(斟酒以献;酌酒献客;酌酒祭神);酌羽(酌酒。羽,羽觞之省,代指酒);酌言(酌酒。言,助词);酌醴(酌酒)
饮酒
花间一壶酒,独酌无相亲。——李白《月下独酌》
引壶觞以自酌,眄庭柯以怡颜。——陶潜《归去来辞》
又如:酌别(饮酒告别);酌杯(饮酒);酌鲁(饮薄酒);酌霞(比喻饮美酒)
斟酌,择善而行
酌今昔而减之。——清·洪亮吉《治平篇》
又如:酌议(斟酌商议);酌责(酌情责罚);酌从(酌情顺从);酌古御今(择古之善者以为治今的借鉴);酌古准今(择取古代之事,用来比照今天的情况);酌估(估计);酌度(酌量;度量)
舀取
以杓酌油沥之。——宋·欧阳修《归田录》
又如:酌饮(挹取流质食物而饮);酌取(挹取,舀取)
酌
zhuó
【名】
酒的代称
折寒梅以为羞兮,洒飞泉以为酌。——邹智《吊刘忠定公文》
又如:酌奠(以酒祭奠);酌焉不竭(比喻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通“爵”。中国古代的一种酒器
主人受酌降。——《仪礼·有司徹》
华酌既陈,有琼浆些。——《楚辞·招魂》
又如:酌金馔玉(形容饮食的豪侈讲究);酌金馔玉(喝酒的杯子是金的,盛菜肴的器皿是玉的。极言饮宴的奢侈豪华)
酌办
zhuóbàn
酌情办理
酌定
zhuódìng
酌情裁定
酌定对策
酌夺
zhuóduó
酌情定夺
酌减
zhuójiǎn
适当减少
酌减一加仑的漏损
酌量
zhuóliàng
反复斟酌考虑;估量
酌情
zhuóqíng
酌量考虑实际情形斟 酌 反复考虑 指写文章或说话时慎重细致 一字一句地推敲琢磨
6,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有什么关系
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量刑方向与量刑幅度的情节;而酌定情节则是由司法机关酌定掌握量刑方向与量刑幅度的情节。由于法定情节由法律明确规定,因而内容明确,方向确定,不易发生歧义,在这里主要研究酌定情节以及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关系 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不同的情节,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一是司法机关酌情掌握,但两者也并非没有关系。两者的关系除都是量刑情节,因而影响刑罚裁量这种一致性之外,两者之间还具有互补性。法定情节是法律规定的情节,由法律规定的特点,决定了法定情节具有类型性的特点,类型性就不可能是具体的情况本身,而是具体情况的抽象,在这种抽象的过程中,不得不舍弃了具体事实中的具体情况,只保留了所有该类情况的共性的内容。法定情节的这种法定性的特点,就决定了它只能决定量刑的基本方向,而不能决定量刑的具体刑度,在这个具体的量刑的方向上,裁量何种具体的刑罚,还需要酌定情节予以补充和具体化。从这个意义上说,酌定情节的意义与作用是重大的,它贯穿在刑罚裁量的全过程,离开酌定情节,刑罚的裁量就是不可能的。 (二)酌定情节的种类 酌定情节作为司法机关酌情把握的情节,其内容相当广泛,只要法律没作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又需要司法人员进行裁量的情况,都可以成为酌定情节的内容。一般认为,酌定情节的内容包括:犯罪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前表现、犯后态度等。根据酌定情节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与一般的酌定情节。 1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 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是指在定罪的基础上,决定裁量刑罚基础的情节。某行为被认定为犯罪 之后,进入刑罚裁量的阶段,但定罪解决的只是适用何种法定刑幅度,却不能决定裁量何种具体的刑罚,从而有量刑情节发挥作用的余地。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刑罚如何裁量?在没有法定情节的时候,在法定刑的哪个较小的范围内选择刑罚,在有法定量刑情节的时候,在法定的量刑方向上如何选择具体的刑罚,都面临着确定一个量刑的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法定刑本身无法解决,法定情节也无法直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选定一定的情况作为决定量刑基础的内容,这些情况也就是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这样的情节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由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的具体犯罪掌握的情节,因而属于酌定情节的内容。作为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它应该能够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基本情况。这样的情节主要有犯罪行为的方式与犯罪结果的数量。虽然它们只是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但行为方式一般说来也是主观恶性的具体标示。作为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有以下特点。延伸阅读:犯罪量刑情节有哪些免除刑罚与免刑情节的关系 第一,反映该行为的基本社会危害性程度。能够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影响的因素是很多的,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所有的量刑情节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影响,否则就不会具有刑法情节的资格,但不同情节对社会危害性影响的程度并不相同。在定罪情节决定的具体犯罪形态所对应的法定刑的基础上,有些情节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起决定作用,而有些只是有一定的影响。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是能够起决定作用的情节,否则便没有资格作为该情节。 第二,可以成为量刑常例[3]形成的基础。无论是法定情节还是酌定情节,从宽情节还是从严情节,都有以什么作为从宽或从严的基础的问题。例如,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甲盗窃1万元,乙盗窃5万元,且均有基本相同的坦白这种酌定从宽的情节,由于情节本身的情况基本相同,其从宽的幅度也应当基本相同,两者是否应该裁量相同的刑罚?显然不能。这种不同不是由于坦白这个情节的基本情况不同,而是裁量从轻幅度之基础不同,即由于盗窃数额不同所导致的量刑的基础不同。而多少数额与多重的刑罚相适应,在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会形成一定常例,这种常例虽然不是法定的,但却是司法机关所承认的,如果违反这样的常例,所裁判的刑罚就会被认为不公正。这种量刑常例形成的基础是什么?就是这类情节,这样的情节形成了量刑常例,其他情节都是在该常例的基础上起作用。也就是说,量刑的从轻或从重的基础,不是法定刑的中间线,而是没有这个情节时应该裁判的刑罚,而这个应该裁判的刑罚的确定,不能直接依据定罪情节,定罪情节决定法定刑,而法定刑是一个范围而不是一个点,这种情况说明量刑常例的必要性,而形成量刑常例的情节当然也不能与一般酌定情节等同,于是有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存在的余地。 第三,与定罪情节有密切关系。这类情节一般与定罪情节存在形式上的重合关系。仍以盗窃罪为例,盗窃数额具有决定量刑基础的作用,是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但盗窃数额又是盗窃罪的犯罪结果,当然具有构成要件的地位,两者发生了重合。但作为定罪情节,关注的是该结果符合盗窃罪哪种形态的犯罪构成,与哪个法定刑幅度相对应,只要确定了属于那个犯罪构成,作为定罪情节的作用已经实现,而具体的数额情况,由于只要不超过某具体构成对结果要求的数额的最高与最低限,就对定罪没有影响,因而不在定罪情节的关注范围之内,但却是量刑情节的重要内容。(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是经常一身二任的,但由于其所关注的内容的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性质。)因而,这种重合只是形式的,在实质上,作为不同的情节时着眼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 2一般的量刑情节 这是指酌定情节中决定量刑基础之外的酌定情节。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前表现与犯后态度等情况。一般量刑情节的作用,是在量刑常例的基础上,考虑所有情节的情况,对量刑常例进行修正,以确定宣告刑。与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不同,一般量刑情节虽然也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影响,但其影响的程度却有重大差别,因而其作用也有不同。
7,法定与酌定得区别
法定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而酌定从轻处罚情形,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法定是指在我国法规上已经明确有判罚规定,反之就是酌定刑事审判实践中,一案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现象并不鲜见,而且具体形态较为复杂。概言之,一案中的多种量刑情节既可能都是从宽处罚情节,也可能都是从严处罚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这些同向或逆向量刑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和“可以”情节,以及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的区别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量刑方向与量刑幅度的情节;而酌定情节则是由司法机关酌定掌握量刑方向与量刑幅度的情节。由于法定情节由法律明确规定,因而内容明确,方向确定,不易发生歧义,在这里主要研究酌定情节以及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关系 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不同的情节,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一是司法机关酌情掌握,但两者也并非没有关系。两者的关系除都是量刑情节,因而影响刑罚裁量这种一致性之外,两者之间还具有互补性。法定情节是法律规定的情节,由法律规定的特点,决定了法定情节具有类型性的特点,类型性就不可能是具体的情况本身,而是具体情况的抽象,在这种抽象的过程中,不得不舍弃了具体事实中的具体情况,只保留了所有该类情况的共性的内容。法定情节的这种法定性的特点,就决定了它只能决定量刑的基本方向,而不能决定量刑的具体刑度,在这个具体的量刑的方向上,裁量何种具体的刑罚,还需要酌定情节予以补充和具体化。从这个意义上说,酌定情节的意义与作用是重大的,它贯穿在刑罚裁量的全过程,离开酌定情节,刑罚的裁量就是不可能的。 (二)酌定情节的种类 酌定情节作为司法机关酌情把握的情节,其内容相当广泛,只要法律没作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又需要司法人员进行裁量的情况,都可以成为酌定情节的内容。一般认为,酌定情节的内容包括:犯罪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前表现、犯后态度等。根据酌定情节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与一般的酌定情节。 1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 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是指在定罪的基础上,决定裁量刑罚基础的情节。某行为被认定为犯罪 之后,进入刑罚裁量的阶段,但定罪解决的只是适用何种法定刑幅度,却不能决定裁量何种具体的刑罚,从而有量刑情节发挥作用的余地。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刑罚如何裁量?在没有法定情节的时候,在法定刑的哪个较小的范围内选择刑罚,在有法定量刑情节的时候,在法定的量刑方向上如何选择具体的刑罚,都面临着确定一个量刑的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法定刑本身无法解决,法定情节也无法直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选定一定的情况作为决定量刑基础的内容,这些情况也就是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这样的情节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由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的具体犯罪掌握的情节,因而属于酌定情节的内容。作为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它应该能够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基本情况。这样的情节主要有犯罪行为的方式与犯罪结果的数量。虽然它们只是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但行为方式一般说来也是主观恶性的具体标示。作为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有以下特点。延伸阅读:犯罪量刑情节有哪些免除刑罚与免刑情节的关系 第一,反映该行为的基本社会危害性程度。能够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影响的因素是很多的,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所有的量刑情节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影响,否则就不会具有刑法情节的资格,但不同情节对社会危害性影响的程度并不相同。在定罪情节决定的具体犯罪形态所对应的法定刑的基础上,有些情节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起决定作用,而有些只是有一定的影响。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是能够起决定作用的情节,否则便没有资格作为该情节。 第二,可以成为量刑常例[3]形成的基础。无论是法定情节还是酌定情节,从宽情节还是从严情节,都有以什么作为从宽或从严的基础的问题。例如,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甲盗窃1万元,乙盗窃5万元,且均有基本相同的坦白这种酌定从宽的情节,由于情节本身的情况基本相同,其从宽的幅度也应当基本相同,两者是否应该裁量相同的刑罚?显然不能。这种不同不是由于坦白这个情节的基本情况不同,而是裁量从轻幅度之基础不同,即由于盗窃数额不同所导致的量刑的基础不同。而多少数额与多重的刑罚相适应,在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会形成一定常例,这种常例虽然不是法定的,但却是司法机关所承认的,如果违反这样的常例,所裁判的刑罚就会被认为不公正。这种量刑常例形成的基础是什么?就是这类情节,这样的情节形成了量刑常例,其他情节都是在该常例的基础上起作用。也就是说,量刑的从轻或从重的基础,不是法定刑的中间线,而是没有这个情节时应该裁判的刑罚,而这个应该裁判的刑罚的确定,不能直接依据定罪情节,定罪情节决定法定刑,而法定刑是一个范围而不是一个点,这种情况说明量刑常例的必要性,而形成量刑常例的情节当然也不能与一般酌定情节等同,于是有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存在的余地。 第三,与定罪情节有密切关系。这类情节一般与定罪情节存在形式上的重合关系。仍以盗窃罪为例,盗窃数额具有决定量刑基础的作用,是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但盗窃数额又是盗窃罪的犯罪结果,当然具有构成要件的地位,两者发生了重合。但作为定罪情节,关注的是该结果符合盗窃罪哪种形态的犯罪构成,与哪个法定刑幅度相对应,只要确定了属于那个犯罪构成,作为定罪情节的作用已经实现,而具体的数额情况,由于只要不超过某具体构成对结果要求的数额的最高与最低限,就对定罪没有影响,因而不在定罪情节的关注范围之内,但却是量刑情节的重要内容。(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是经常一身二任的,但由于其所关注的内容的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性质。)因而,这种重合只是形式的,在实质上,作为不同的情节时着眼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 2一般的量刑情节 这是指酌定情节中决定量刑基础之外的酌定情节。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前表现与犯后态度等情况。一般量刑情节的作用,是在量刑常例的基础上,考虑所有情节的情况,对量刑常例进行修正,以确定宣告刑。与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不同,一般量刑情节虽然也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影响,但其影响的程度却有重大差别,因而其作用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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