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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化有钓鱼场

有啊,找有湖或江的地方,有钓鱼场的。
有塘的地方都有

从化有钓鱼场

2,闲鱼转让是只有鱼塘能看见吗

不是的,你发布商品后全国闲鱼用户都可以看见,鱼塘只是为了方便同城交易,闲鱼问题来百度贴吧闲鱼塘主吧

闲鱼转让是只有鱼塘能看见吗

3,作文家乡从化四季760字

我的家乡,那对我来说简直就是一个“儿童乐园”。春天到了,大地苏醒了。燕子用“剪刀”为人们剪出了翠绿的小草、长长的柳树条·····鸟儿欢快的叫着,告诉人们春天到了,看到这景象,我便想起了一首儿歌:“小燕子,穿花衣,年年春天来这里。我问燕子你为啥来?燕子说,这里的春天最美丽!”春季刚刚走,夏季便到了,这时的家乡更好玩,女孩子穿上裙子,男孩子穿上短裤。到小池塘里玩个痛快!(当然,池塘清澈见底,就六十厘米深)在小池塘里,你用水泼我一下,我在用水泼你一下。特别好玩!秋季到了,农民们都开始了秋收,大人都上了地里,我们十几岁的男孩女孩也不例外。七八个人一起在地里玩捉迷藏。冬季到了以后,大人们很少出门。只有我们小孩子出来的多,出来堆雪人。我出来后,看见房顶、大树等。都“穿”上了“白衣”,路上的行人们也都武装了起来:身穿羽绒袄、头上戴棉帽、戴着口罩和手套,脚上穿靴子、腿上穿棉裤、脖子里还带围脖。这就是我家乡的四季,也是我的“儿童乐园”。

作文家乡从化四季760字

4,私自转包鱼塘并从中渔利合法吗

村民赵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为期3年的承包鱼塘的合同。但是承包合同签订后,赵某全家都不参加管理鱼塘的劳动,而将鱼塘又转包给两个外村的人管理,赵某从中收取相当数量的"管理费",自己却又开办工厂去了。赵某这种行为,合法吗? 转包是一种法律行为,它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履行承包,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我国《农业法》等文件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但是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或转包合同无效。 另外,转包的不能从中也利。所谓转包渔利,是相承包人承包后既不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又不承担任何风险,坐收"管理费"或者高价转包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如果转包的价额超过承包价额,而超出部分大致接近于承包人的投资和由于投资应获得的正常利润;可视为合理,不认为是转包渔利;如果转包的价额与承包的价额相比悬殊过大,则应作为转包渔利论处。对于转包渔利所得,应当收归集体或追缴国库。 赵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鱼塘的合同后,不仅不参加管理鱼塘的活动,而且没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擅自将鱼塘转包给他人管理,从中收取相当数量的"管理费",自己却又去开办工厂,这是为我国法律、政策所不容许的,对赵某这种行为,应以转包渔利论处。
任务占坑

5,养鱼池塘转让协议怎么写

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土地所有权(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鱼塘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鱼塘(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鱼塘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鱼塘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鱼塘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鱼塘现有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鱼塘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鱼塘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转让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鱼塘,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差不多吧,自己再看看改一改,基本格式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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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想接一个转让的鱼塘 都要注意呢写方面 全面的

你的问题实际上就是鱼塘的经营权转让问题,给你一个《经营权转让合同》你参考着修改吧。  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公司或个人)  甲方愿把________网上所有广告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也愿意接受________网广告经营权。因此,考虑到上述情况,双方特签署合同和合同,并出于其它方面的考虑一致同意合同和合同应当写得周到细致,双方达成的合同如下:  第一条 专署权利  甲方愿意授权乙方独家推销其网站上所有广告的权利。甲方不得同意、授权、许可其他任何人或法人主体订立、出售或代理促销甲方之合同。  第二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除了上面提到的以外,乙方还同意:  A.本合同有效期内并只有在执行本合同时,乙方将向甲方提供用HTML/ Java语言或其它适当的语言制作的链接程序,甲方应当用适当的方式将其加到甲方的所有广告位置上(甲方对这些链接程序没有任何专利、产权或利益,其中包括知识产权)。  B.乙方将尽最大的努力,以双方拟订的具市场竞争力的合理广告价格和折扣,向广告商销售上述网址的网页上的广告位。  C.乙方应事先避免违法的广告刊登,并通过电子邮件把乙方已经征集到将在上述网址网页上登载的新广告通知甲方,并尽量尊重甲方根据下面第三条D款规定,作出的拒绝任何不合法广告的决定。  D.通过乙方链接程序(TAG),乙方将提供实时的广告报告给甲方,同时甲方也可自行上网查询,以便乙方有效地控制广告登载到其网页的次数及所得收入。所有乙方提供的报告,包括数据、统计资料或交易分析,均属于乙方及甲方的共同资产。  E.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交:  1.每月25日之前提供说明甲方在该日历月20日之前所得收入和甲方帐面总数的月报表;  2.乙方应在每月30日之前收到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月报表的发票;  3.乙方应于每月30日,支付60天之前该月的甲方该得的款项。  F.在行政管理、销售和技术岗位上安排称职的人员有效地执行本合同的条款。  第三条 甲方承担的义务  甲方同意:  A.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它将尽最大努力以跟该公司目的相一致的方式继续和保持上述网站和网页。  B.在上述网站的每个网页的广告位上插进上述链接程序(TAG),确保当上述网页以800×600的解析度显示带有上述链接程序的广告时,在上述网站的每个相应的网页上能清楚地完全看到。  C.广告的效果和结果将以乙方提供的广告管理软件系统作出的报告为准。  D.在上述网站的主页上插进带有乙方标识的按扭,向潜在的广告商指明乙方独家代理促销本网站之所有广告位。  E.在得到新广告通知之后,如果甲方对新广告有任何反对意见的话,必须在接到新广告通知之后的一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乙方。如果不能及时告知对新广告的反对意见,那么,在甲方把反对意见告知乙方之前都将被认为是甲方同意登载这些新广告。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反对意见之后的一个工作日之内撤销这些新广告。  F.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用户、浏览者、库存量、使用报告、评估和用户研究、传送、统计要求的信息以及有关甲方的其它信息,乙方将适当地利用这些信息来推销广告。  H.甲方应按照与乙方双方拟定的具市场竞争力的合理广告价格和折扣,作为向广告主收取推销本网站的广告位的费用。  第四条 广告费  于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所招揽的广告主因刊登广告于本网站所应支付的广告费用,均应直接由乙方向广告主收全。  乙方应将广告主其他广告活动之广告收入,付给其中50%之广告所得予甲方。  第五条 知识产权  乙方根据这一合同使用的所有硬件、软件、程序、密码、商品名、技术、知识产权、许可证、专利、商标、技术知识和经营过程(统称乙方技术)仍然是乙方独家的产权。甲方对乙方的这些独家产权没有任何权利、称谓权或利益。在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马上归还除了本合同规定可以保留的所有属于对方的信息、文件、手册和其它材料。  第六条 保密  乙方和甲方互相向对方作出保证,任何一方都不向(受本合同条款约束的本公司有权知道的雇员和董事以及有必要知道的分公司雇员和董事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有关这一合同条款的信息或对方认为不公开的保密信息,除非:  A.根据法律或法院(或规章法庭或行政法庭)有效判决必须提供的那些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信息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如果可能应在透露以前通知对方)并应设法使这些信息得到保密对待--如果可能的话;  B.作为其正常的报告或评估程序的组成部分向本公司审计员或律师透露这些信息,如果需要让他们知道本合同条款的话;  C.为了行使其跟本合同不相矛盾的权利;  D.跟在政府机关备案有关的信息,或者法律所要求提供的信息,其中包括股票交易所或行情系统的规则所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  E.跟乙方或甲方的融资、兼并、合并或股票销售有关的不得不透露的信息。  应当保密或有理由应当保密的信息或专利包括,但并不限于,有关乙方网络、销售、成本和其它未公布的财政信息、产品和经营计划、设计规划、营销数据资料和赞助者的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  1.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信息或由一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2.公开材料中已经透露的信息;  3.公众已经普遍知道的信息;  4.已经通过合法途径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或者  5.法律要求透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应从合同生效之日,公元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期一年,当任何一方没有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前对他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视为双方自期限截止时再自动续约一年。  第八条 网站和广告的内容  甲乙双方保证并同意,不包括或通过上述网址或网页提供任何被认为或可能被认为属于下述内容的材料,也保证并同意:  1.中国或当地法律确定为诽谤、色情、淫秽或诬蔑的内容;  2.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或其它产权)的内容;  3.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甲方保证并同意,在经营其网址和网页方面遵守各种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和规定。  第九条 不得弃权  本合同不能放弃、修正、授予或转让,除非有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并签字的那种书面合同。甲方同意,如果它要授予或转让本合同,它将使该继承者或承让者承担本合同规定甲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因此,任何授予、转让或继承都不能免除本合同规定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内容执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管辖法律  本合同受适用于在中国签署和执行的合同的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这些中国法律进行解释,不考虑法律冲突的原则。  第十二条 通知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送达的所有通知都应该是书面通知,可以按后面列出的通信地址通过派人送达、电传、一级挂号邮寄送达。  第十三条 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为一完整之合同,取代本合同签立前双方以前所签立的所有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你好!没看懂什么意思?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7,绵阳 广元内哪里有虾塘 鱼塘出租 转让

萧山有虾塘,在围垦那边,靠近钱塘江的,有没有出租就不清楚了
一、我国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以及立法地位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城镇居民。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没有确认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对集体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解放以后因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城镇私房所有者及经批准在城镇建房的城镇居民。 由于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城镇宅基地则不具有这一特点。因此在物权立法时,是否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限定为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住宅对集体所有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至于城镇居民因历史原因对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通过立法将其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中进行调整。今后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程序进行。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据此,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将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也应当纳入到土地使用权制度的调整之中,从而没有必要在法律上设立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在我国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主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了划拨的土地以外,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等价交换的交易方式。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属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福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作为交易对象自由转让。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管理机构、管理方式以及基本规则等方面也是不同的。例如,根据法律规定,一户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发生在农村,它是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定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物权法中规定后,它就应当和土地使用权区别开来。因此,不能以土地使用权替代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由于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地款就可以获得,而不可能按市价购买。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尽管权利人对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是长期不变的。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例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 第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为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许多人认为应当保留这一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应当有一些例外的规定。因为,一方面,在农村中客观上存在一户可能拥有多处宅基地,如某人分家离去之后又继承父母的房屋,这就形成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又如子女成家盖房,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不一定分户,这样一户形成两块宅基地。那么法律是否禁止公民获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呢?对此存在着两种以上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现行法律禁止公民拥有一处以上宅基地,因此对于多出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只要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宅基地,集体不能予以收回,否则,等于禁止对公民的房屋进行继承和买卖。笔者认为,公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只是就申请而言的,法律上不应当禁止公民通过继承等方式取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然,公民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可能会造成土地的浪费,如果宅基地长期闲置的,集体应当有权重新规划、调整,以保证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集体如果因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宅基地的,应当给予恰当的补偿。所以,建议将立法改为“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依法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经依法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法定程序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所有权为准。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护。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自己的房屋时,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依法不予保护。 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现行立法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出租和转让的做法是不完全合理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因为“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权利人也会通过房屋转让的名义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更何况,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则意味着宅基地的交换价值不能实现,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所以,从发展农村经济出发,完全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合理的。我们必须看到,宅基地尽管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否则宅基地就不再与农村集体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固有属性。所以,笔者认为,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自由转让。如果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就会使农村的不动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民的融资的手段,甚至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阶段,许多农民已经进城打工,在城里已经购置了房产,在农村的房屋已经闲置,如果不允许农民转让房屋,将会造成农民房屋的长期空闲,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因此,法律虽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和抵押,但应当允许农村居民对宅基地长期出租,对于出租的对象,在法律上也不应当有所限制。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能自由转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宅基地使用权在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以后,如果是按照市价转让的,应当向集体补交适当的地价。有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带有不定期的福利性质,公民取得宅基地支付的费用很少,如果某个人取得多处宅基地使用权,可能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利,对其他成员也不公平。这种观点不无道理。正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与成员权有一定的联系,所以笔者认为,转让房屋时,集体对转让房屋者要适当收取一定的宅基地费用。至于卖房后,农村居民没有房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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