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考量和酌情考虑区别,酌情而定与因情而定有啥区别
来源:整理 编辑:四国钓鱼 2023-04-15 10: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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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酌情而定与因情而定有啥区别
酌情而定会因情而定,有啥区别?酌情而定看情况再说这个事情,因情而定是因为什么情况再做决定就政治书上所说的,人会思考,而动物不会.人能制造使用的工具,而动物不能.
2,考量 都有些什么意思
1.考查衡量
2. 考虑商量
3. 考虑;思量
指思考衡量,本意是对一件事情反复斟酌,反复的推敲不断的考虑,一般用于书面语,口语中也经常用到。对事态的进展,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判断。

3,考量的意思
考量指思考衡量,本意是对一件事情反复斟酌,反复的推敲不断的考虑,一般用于书面语,口语中也经常用到。对事态的进展,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判断。考量指思考衡量,本意是对一件事情反复斟酌,反复的推敲不断的考虑,一般用于书面语,口语中也经常用到。对事态的进展,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判断。
4,日常生活中考核和考量的意思没有区别么
考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考核的内容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指思考衡量,本意是对一件事情反复斟酌,反复的推敲不断的考虑,一般用于书面语,口语中也经常用到。对事态的进展,进行深入的思考和判断。生活中这两个词语也有区别。考核,一般是针对工作而言的。而考量可以指很多方面,考量你的责任感、品质等等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男人讲话声音大和女人讲话声音大的意义不同吗
你好:
其实那个老师没把问题说明白。一个人说话的声音是大是小,除了考虑性别之外,还需要考虑情景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个性原因。所以,这样一来,就会发现三个常见的考量因素了。性别,我们主要考虑到男女生理结构的差异性,所以,大部分男性的声音比较粗调子低,而女性刚好相反。而一部分男性则会因为在青春期时性激素分泌失调导致男性特征不突出,出现女性声调,另一部分女性则相反。这是生理上的原因。第二个原因是情景原因,比如说,在朋友圈里谈话的声音和在会议场所谈话的声音会出现很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情景作为一种限制个人表现的重要因素,会决定着我们是以自然的状态自如表现,还是以一种“被标准化的模式”进行反应。我们每个人都会慢慢地学会,在什么样的场合用什么样的声音来说话。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在班上回答问题时的声音对比于你在演讲台上所发出的声音。第三个原因,与个性有关。个性是一个人长久以来所养成的一系列特征总述。比如,一个外向开朗的人,更容易比一个内向收敛的人说话的声音要大得多。
结合以上的描述,我们就可以依据于以上的几个因素的搭配来理解不同场合下不同性别不同性格的人声音变化的特征。但是,非要说说话声音大小与主理方面的原因,我觉得,这还是不要去探讨比较好。我甚至不知道那个老师为什么会说这是常识呢?也并没有一个规律证明常识就是正确的。他的原意应该是“人的心理原因会驱动人以为不同的形式作出表现”。但这样就变成了个体心理问题,而不是常模下的表现趋向的描述。下一次,我还是希望你认真地询问他,如果他再这样说,你应该可以回答到:“正因为我是学生,你是老师。我不懂,我才需要问你。如果我懂了,我还要你干什么?”而且,实际上,会有几个学生会知道我如上提到的对声音的变化所作的复合量的分析呢?这老师真逗。
6,酌情从轻和减轻有什么区别
第一,量刑可以分为法定和酌情,法定是立法上规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罚,酌情是通过司法解释赋予司法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的区别,我举个例子:比如某人犯抢劫罪,应当判处3—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他有从轻处罚情节,那么在判刑时只能在3—10年里面量刑。如果他有减轻刑罚的情节就应当在3年以下来量刑。第三,看你的案子,被告应该是要取得你的谅解书,一般很小的刑事案件,如果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会减轻处罚的,能判缓刑就判缓刑。所以,被告要你另外写一份谅解书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审判的时候能够有量刑情节,从而能够减轻刑罚。你好,谢谢,望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 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 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谢谢,望采纳!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或者处罚幅度内,从低线处罚,但总体来说还是在该幅度内,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那么根据从轻情节适用低线判3年就是从轻。 而减轻处罚则指在本来应当使用的量刑(处罚)幅度一下,减轻适用新的比较轻的量刑幅度。比如某罪有2个量刑幅度,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个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犯的行为本来应当适用第2个量刑幅度,但是由于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适用第1个量刑幅度,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7,法定与酌定得区别
法定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而酌定从轻处罚情形,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法定是指在我国法规上已经明确有判罚规定,反之就是酌定刑事审判实践中,一案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现象并不鲜见,而且具体形态较为复杂。概言之,一案中的多种量刑情节既可能都是从宽处罚情节,也可能都是从严处罚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这些同向或逆向量刑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和“可以”情节,以及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的区别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量刑方向与量刑幅度的情节;而酌定情节则是由司法机关酌定掌握量刑方向与量刑幅度的情节。由于法定情节由法律明确规定,因而内容明确,方向确定,不易发生歧义,在这里主要研究酌定情节以及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 (一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关系 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不同的情节,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一是司法机关酌情掌握,但两者也并非没有关系。两者的关系除都是量刑情节,因而影响刑罚裁量这种一致性之外,两者之间还具有互补性。法定情节是法律规定的情节,由法律规定的特点,决定了法定情节具有类型性的特点,类型性就不可能是具体的情况本身,而是具体情况的抽象,在这种抽象的过程中,不得不舍弃了具体事实中的具体情况,只保留了所有该类情况的共性的内容。法定情节的这种法定性的特点,就决定了它只能决定量刑的基本方向,而不能决定量刑的具体刑度,在这个具体的量刑的方向上,裁量何种具体的刑罚,还需要酌定情节予以补充和具体化。从这个意义上说,酌定情节的意义与作用是重大的,它贯穿在刑罚裁量的全过程,离开酌定情节,刑罚的裁量就是不可能的。 (二)酌定情节的种类 酌定情节作为司法机关酌情把握的情节,其内容相当广泛,只要法律没作明确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又需要司法人员进行裁量的情况,都可以成为酌定情节的内容。一般认为,酌定情节的内容包括:犯罪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前表现、犯后态度等。根据酌定情节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与一般的酌定情节。 1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 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是指在定罪的基础上,决定裁量刑罚基础的情节。某行为被认定为犯罪 之后,进入刑罚裁量的阶段,但定罪解决的只是适用何种法定刑幅度,却不能决定裁量何种具体的刑罚,从而有量刑情节发挥作用的余地。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刑罚如何裁量?在没有法定情节的时候,在法定刑的哪个较小的范围内选择刑罚,在有法定量刑情节的时候,在法定的量刑方向上如何选择具体的刑罚,都面临着确定一个量刑的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法定刑本身无法解决,法定情节也无法直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需要选定一定的情况作为决定量刑基础的内容,这些情况也就是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这样的情节不是由法律规定的,而是由司法机关根据不同的具体犯罪掌握的情节,因而属于酌定情节的内容。作为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它应该能够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本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基本情况。这样的情节主要有犯罪行为的方式与犯罪结果的数量。虽然它们只是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但行为方式一般说来也是主观恶性的具体标示。作为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有以下特点。延伸阅读:犯罪量刑情节有哪些免除刑罚与免刑情节的关系 第一,反映该行为的基本社会危害性程度。能够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影响的因素是很多的,所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所有的量刑情节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影响,否则就不会具有刑法情节的资格,但不同情节对社会危害性影响的程度并不相同。在定罪情节决定的具体犯罪形态所对应的法定刑的基础上,有些情节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起决定作用,而有些只是有一定的影响。决定量刑基础的情节是能够起决定作用的情节,否则便没有资格作为该情节。 第二,可以成为量刑常例[3]形成的基础。无论是法定情节还是酌定情节,从宽情节还是从严情节,都有以什么作为从宽或从严的基础的问题。例如,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甲盗窃1万元,乙盗窃5万元,且均有基本相同的坦白这种酌定从宽的情节,由于情节本身的情况基本相同,其从宽的幅度也应当基本相同,两者是否应该裁量相同的刑罚?显然不能。这种不同不是由于坦白这个情节的基本情况不同,而是裁量从轻幅度之基础不同,即由于盗窃数额不同所导致的量刑的基础不同。而多少数额与多重的刑罚相适应,在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会形成一定常例,这种常例虽然不是法定的,但却是司法机关所承认的,如果违反这样的常例,所裁判的刑罚就会被认为不公正。这种量刑常例形成的基础是什么?就是这类情节,这样的情节形成了量刑常例,其他情节都是在该常例的基础上起作用。也就是说,量刑的从轻或从重的基础,不是法定刑的中间线,而是没有这个情节时应该裁判的刑罚,而这个应该裁判的刑罚的确定,不能直接依据定罪情节,定罪情节决定法定刑,而法定刑是一个范围而不是一个点,这种情况说明量刑常例的必要性,而形成量刑常例的情节当然也不能与一般酌定情节等同,于是有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存在的余地。 第三,与定罪情节有密切关系。这类情节一般与定罪情节存在形式上的重合关系。仍以盗窃罪为例,盗窃数额具有决定量刑基础的作用,是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但盗窃数额又是盗窃罪的犯罪结果,当然具有构成要件的地位,两者发生了重合。但作为定罪情节,关注的是该结果符合盗窃罪哪种形态的犯罪构成,与哪个法定刑幅度相对应,只要确定了属于那个犯罪构成,作为定罪情节的作用已经实现,而具体的数额情况,由于只要不超过某具体构成对结果要求的数额的最高与最低限,就对定罪没有影响,因而不在定罪情节的关注范围之内,但却是量刑情节的重要内容。(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是经常一身二任的,但由于其所关注的内容的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性质。)因而,这种重合只是形式的,在实质上,作为不同的情节时着眼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 2一般的量刑情节 这是指酌定情节中决定量刑基础之外的酌定情节。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前表现与犯后态度等情况。一般量刑情节的作用,是在量刑常例的基础上,考虑所有情节的情况,对量刑常例进行修正,以确定宣告刑。与决定量刑基础的酌定情节不同,一般量刑情节虽然也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有影响,但其影响的程度却有重大差别,因而其作用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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